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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於公屋需要符合嚴格的入息及資產要求,如果公屋富戶超出指定水平或擁有香港物業,便需要遷離公屋單位,因此打算買樓的人或已成為業主的人士,都需要在公屋中刪除戶籍/除名。另外,如果家庭中有新成員加入,在符合條件情況下亦可申請加名,本文介紹公屋除名及加名手續及資訊。
伸延閱讀: 公屋富戶最新政策
公屋加名及除名政策
根據現行公屋政策,不論是有家庭成員離世、移民、結婚還是有初生嬰兒,或出現其他轉變,戶主均需要通知屋邨辦事處,讓政府根據現行政策加名或除名。
公屋除名
公屋除名手續
公屋除名需要填寫表格HD10-2C,有關表格可於房屋署網頁下載,填寫後帶備文件交回房屋署,署方根據情況處理及進行家訪。
公屋除名後果
一旦除名後 ,戶 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容許最少居住人數,有機會成為「寬敞戶」及遷往房委會認為面積符合成員人數的公屋單位。不過房署亦會根據家庭實際情況處理每宗個案,詳情可向房署查詢。
寬敞戶定義
公屋租戶在進行除名後,餘下家庭成員如果居屋住面積超出指定呎數,便屬於寬敞戶。
現行寬敞戶標準
家庭人數 | 1 | 2 | 3 | 4 | 5 | 6 |
寬敞戶標準-室內樓面面積超逾(平方米) | 25 | 35 | 44 | 56 | 62 | 71 |
「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」界限-室內樓面面積超逾(平方米) | 30 | 42 | 53 | 67 | 74 | 85 |
公屋加名
根據現行公屋政策,以下人士可以在公屋中加名:
- 戶主配偶
- 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兒童
- 戶主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及二人18歲以下的子女
-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 6 0 歲或以上的父母
-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 6 0 歲或以上的祖父母
- 在特殊情況下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
- 現居「改建一人單位」而又符合「自動編配」計劃的住戶,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或以上的親屬
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,但須按以下情況處理
房屋署已於今年4月進行第二輪公屋租戶資產申報,據留約有300名戶主主動向房署交回單位。作為擁有綠表資格人士,除了可購買私人樓,還可以購買未補地價的新居屋、二手居屋及租者置其屋(俗稱租置公屋)。想知新居屋按揭、二手居屋按揭及租者置其屋按揭詳情,可瀏覽相關按揭文章或填寫下表與我們聯絡。